当被告知公司的政策规定他们不得在工作时间“明显表现”自己的信仰时,两人立即提出要摘掉大卫之星。这确实是表明他们犹太人身份的身份标志。摩西提出戴上帽子,并试图将鬓发藏在耳朵后面。他的上司对此表示怀疑:他们问,如果不是犹太人,谁会在室内戴帽子?他被告知,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迹象,因此违反了公司政策。事实证明,他的鬓发太长了,可惜仍然可见。如果你想保住工作,就用剪刀剪吧。
不管怎样,摩西和查亚试图解释,他们戴围巾、犹太小帽和留鬓角并不是“希望表明他们的信仰”。大卫之星可以在眨眼间掉下来。但对于围巾和犹太小帽,他们是在实践他们的信仰。他们别无选择,在他们看来,遵守法律比遵守欧洲法律更可怕。
请允许我,从现象学的角度来说,希望表明自己的宗教身份与实践和遵守宗教身份之间存在差异。或者,换句话说,禁止某人表明自己的宗教身份与实际强迫他们违反他们认为神圣的宗教规范之间存在差异。
告诉素食者或纯素食者他们不得在工作时佩戴宣扬动物权利的徽章是一回事,
但强迫他们吃肉则是另一回事
或者告诉同性恋男女他们不得佩戴彩虹领带,并告诉他们不得真正实践同性恋爱。
因此,我认为,比利时法院提到的、且似乎构成欧洲法院判决依据的“共同点”不应该是:
[Chaya Cohen] 被解雇并不是因为她的 [犹太] 信仰,而是因为 纳米比亚电话号码库 坚持希望在工作时间戴着 [犹太] 头巾来明显地表现她的信仰。
但实际上却截然不同:
查雅·科恩 (Chaya Cohen) 被解雇正是因为她的犹太信仰——这个信仰体现在《犹太教规》中,该规则包括(让一些人感到困惑的是)结婚后戴头巾的义务和承诺。
或者换句话说:
她被解雇并不是因为她坚持要表达自己的信仰
而是因为她坚持要履行她作为成年女性,或她的丈夫(变体 2),作为成年男性,所认为的宗教法定义务,以表达对全能者的忠诚和爱,并且生来就有着永恒的契约,他们选择对此保持忠诚。
毕竟,摩西即使独自在家 使您能够专注于业务的其他关键方面 也以下两个例子可 会戴犹太小帽。那么,他向谁表明他的宗教信仰呢?“向上帝”是唯一有尊严的答案。有人可能会提出哲学上的反对意见——重复国际贸易法中的 新加坡电话列表 的和效果的争论——Chaya 被解雇不是因为她的犹太信仰,而只是因为“中立”地适用公司政策。我认为这是吹毛求疵。如果哥伦比亚法学院实施了类似的“中立”政策,那就意味着著名的 Lou Henkin,国际人权法保护的“父亲”之一,将失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