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客 » 公司治理综合准则

公司治理综合准则

 

(2008 年)的准则条款 D.2.1 规定,“对于每项决议,代理委任表应向股东提供指示其代理人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选项。代理表和任何投票结果公告都应明确表示,“弃权票”不是法律上的投票,在计算赞成和反对决议的票数比例时不予计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十年前,英国国家养老金基金协会发布的《英国投票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1999 年)指出,虽然它最初被增加第三个框(“弃权”或“弃权票”框)的想法所吸引,但后来它认为有几个理由反对增加这样的第三个框。首先,它可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简单的选择”,这样他们就可以弃权而不是投反对票;其次,由于弃权的选票不予计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能会降低记录选票的水平。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

《联合守则》确实主张在代理表格中加入“弃权投票”框。因此,在实践中,增 多米尼加共和国电话号码库 加第三个允许弃权投票但不计入的框,可能会导致低估对某些决议的不满程度。鉴于机构投资者越来越需要被视为积极的股票持有者,可能“弃权投票”将越来越被视为持观望态度,而不是做出反对投票的决定。在美国,在多数投票制度下,弃权似乎确实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董事选举中,如果弃权票数多于投给 公司治理综  候选人的票数,那么候选人就不会当选,因此弃权(弃权票)将具有法律效力。

经纪人投票

谈到美国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近对代理投票做出了一些重要 香港领先 改变。Weil 、Gotshal 和 Manges(2009)报告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对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 452 进行修改,取消了无争议董事选举中经纪人对无指 公司 个略有不同的事实矩阵来陈述这个案例 治理综  示股份的自由投票,这将减少在董事选举中投给董事会提名人的票数,并加强机构投资者和激进股东的影响力。”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