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客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行必须是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吗?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行必须是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吗?

 

 

需要明确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该法院起诉的罪行必须是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各国在规定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时采用了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不同的模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力求详细列出受该法院管辖的罪行,以便该法院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违反战争法和惯例方面的做法不同(根据其《规约》第 3 条),不必依赖习惯国际法对这些罪行的表述。

 

一般而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及其修正案不具有追溯效力,而仅在相关国家批准《规约》后才适用(第 11 条和第 121(5) 条),这一事实也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将无法抱怨该行为没有根据习惯国际法定罪,因为他们将被视为已注意到该行为根据国际法属于犯罪行为。此外,正如我在《牛津国际刑事司法指南》 ( Oxford Companion o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2009 年)“国际刑法来源”一章中所述:“似乎没有理由说国际法庭不能适用那些尚未被国际习惯法接受的犯罪的条约”(第 48 至 49 页),这一观点也被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分庭在“塔迪 手机号码数据 奇管辖权上诉案”中接受了( 1995 年 10 月,第 143 段)。

纳入不属于习惯国际法犯罪的犯罪的问题

 

然而,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当某些行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尚未构成犯罪,而该行为却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时,就会出现问题。首先,应该记住,法院不仅在一国批准《规约》的情况下才具有管辖权。一般而言,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相关国家未批准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这些情况包括:(i)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规约》第 13(b) 条提交法院的情况;(ii) 非缔约国根据《规约》第 12(3) 条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情况,自 2002 年以来,许多国家都接受了这一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对 您现在可以聘请的最佳 ERP 不属于习惯国际法的罪行行使管辖权,因为法院对相关罪行的管辖权很可能是追溯性授予的(即针对安理会提交或非缔约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前发生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犯罪行为在实施时并不属于习惯国际法所规定的犯罪,被告人将能够合法地辩称,对其适用条约禁令将违反合法性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该原则载于《规约》第 22 条第 (1) 款,其中规定:“除非有关行为在实施时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否则任何人不依照本 WhatsApp 号码  规约负刑事责任。”然而,有人可能会问,行为在实施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是什么意思。在所考虑的情况下,该行为将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列出,但在行为发生时,有关领土并不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可以说,根据第 22 条第 (1) 款,

本法院应该认定,在安全理事会追溯提交案件或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下,它对犯罪没有管辖权。第 12(3) 条规定,非缔约国接受修正案,即使法院对因接受修正案的国家国民的行为而产生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即使第 22(1) 条不按上述方式解释,也会出现问题,即第 21(3) 条规定“根据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是否意味着修正案不应在违反国际公认的人权合法性原则的情况下适用。我在前面提到的“国际刑法渊源”一章中讨论了这个问题Marko 在其文章“《罗马规约》对个人有约束力吗?(以及我们为何应该关心)”(2011 JICJ)和“侵略与合法性:坎帕拉的习惯((2012)10 JICJ 165)中也同样如此,您可以在此处找到这两篇文章。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