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法院从未同意将种族意识招生计划视为“纠正社会歧视”的一部分,而只是“色盲宪法”的一个特殊例外,因此 格鲁特诉博林格案支持鲍威尔大法官在 巴基案 中的观点,即学生群体多样性是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种族意识招生计划将经受住 有意义或合乎逻辑 严格审查。然而,最高法院在 格鲁特案中施加了限制: “学校不能“为某些种族群体的成员设定配额或将这些群体的成员置于单独的录取轨道上。”同上,第 334 页。它也不能“将属于某些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申请者排除在入学竞争之外。”
同上它也不能“仅仅因为种族或族
裔血统而要求特定群体的一定比例。”同上,第 329-330 页(引用 Bakke,438 US,第 307 页(鲍威尔大法官的意见))。格鲁特解释说,这些限制旨在防范所有基于种族的政府行动都预示着的两种危险。首先,种族因素的使用 葡萄牙电话号码库 可能会演变为“不合理的……刻板印象”。里士满诉 JA Croson 公司案,488 US 469,493 页(1989 年)(多数意见)。因此,大学不得在“认为少数族裔学生在 有意义或合乎逻辑 任何问题上总是(甚至始终如一地)表达某种典型的少数族裔观点”的基础上开展招生计划。格鲁特,539 US,第 333 页(省略内部引号)。
第二个风险是,种族因素不是被用作加分项,而是被用作减分项 — — 歧视那些没 公司治理综合准则 有从种族偏好中受益的种族群体。因此,大学在考虑种族因素时,不能“过度伤害非少数族裔申请者”……“所有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项目都必须有一个终止点”;“必须有合理的持续时间限制”;“必须有时间限制”;“必须有‘日落条款’”;“必须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终点”;“偏离平等待遇规范”必须是“暂时的”。
但是学生群体多样性的有意义的终点是什么?
谁来决定学生群体多样性的目标已经实现?同样,由于最高法院要求种族意识招生计划的目标具有可衡量性,因此在本案中,找到“有意义的终点”同样没有标准。最高法院对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所依赖的相同类别的不稳定性的许多观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察(例如,认为“亚裔美国人”没有区分为“南亚人”或“东亚人”,或“西班牙裔”没有根据拉丁美洲、南美洲或中美洲的原籍国进一步区分)都恰如其分地说明了种族意识招生计划中方法论不透明和模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