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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略有不同的事实矩阵来陈述这个案例

如您所知,该案涉及一名穆斯林妇女,其雇主以公司的中立政策为由坚持要求她不得戴头巾上班,因此她失去了工作。我认为,对发回比利时法院的裁决的公平解读是,除了检查公司是否能够在不给自身带来过大负担的情况下为 Achbita 找到一个不会与公众接触的后台办公室外,法院对公司政策是否遵守具体指令没有重大问题,该指令将此案纳入欧洲法律的管辖范围以及《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等最重要的人权控制规范。

我将用一,原因如下所述。

Chaya Levi 住在安特卫普。她是该镇大型犹太哈西德派社区的成员。她和社区的其他成员一样,遵守正统犹太教的严格规范。有些人称他们为极端正统派。她在一家综合服务公司担任接待员,该公司为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客户提供接待服务。作为接待员,她会与客户接触。她的工作表现无可挑剔。Chaya Levi 爱上了社区的 Moses Cohen 并嫁给了他。根据犹太法律,她现在必须戴头巾遮住头发,与伊斯兰头巾类似。在安特卫普,这是她是一位虔诚犹太教徒的直接标志。

她的上司告诉她根据公司政策

这种头巾是不能容忍的,因为明显佩戴政治、哲学或宗教标志违反了公司的中立政策(Weiler,《Je Suis Achbita》,第 28 期《欧洲国际法杂志》(2017 年)第 989 页。)

Chaya Cohen(娘家姓 Levi)拒绝摘掉头巾,因此被解雇。她向比利时 尼泊尔电话号码库 主管法院提起上诉,并最终通过初步审理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主要依据第 2000/78 号指令(2000 年 11 月 27 日理事会第 2000/78/EC 号指令,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的一般框架,OJ 2000 L 303 ) 。该指令在第 1 段中提到了《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基本权利,该公约第 9 条规定,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尤其包括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教导、实践和遵守来表达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法院指出,这些权利也反映在《宪章》第 10(1) 条中。对《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的引用很重要,因为该指令专门涉及不歧视,而《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则更广泛地提及宗教自由。这两项原则都在本案中发挥作用。

事实矩阵的框架
正如欧洲法院所引述的,比利时高等法院“……指出……大家一致认为,[Chaya Cohen] 被解雇不是因为她的[犹太]信仰,而是因为她坚持希望在工作时间戴[犹太]头巾,以明显的方式表明她的信仰”。 (第 18 段。我说“赞同”是因为欧洲法院在分析此案时,其整个焦点都是根据不同的国际和欧洲法律规范“表明”个人宗教的权利。参见例如第 28 段。

它从未考虑过同规范中有关实践和遵守自由的其他规定

(参见第 26 段及其中的引用))。

法院处理方式的第一个重大问题就根源于此案的框架。

我请您考虑一下上面提出的事实设置的两种变化。

变奏 1. Chaya Cohen 除了戴 以鼓励客户遵守规定并感到满意 着围巾外,还佩戴了大卫之星吊坠。

变体 2。摩西·科恩也在这家个略有不同的事 新加坡电话列表 实公司工作。他也戴着大卫之星吊坠,但还戴着犹太小帽(无边便帽),留着长长的垂发,这是犹太教同样严格的律法所要求的。(您可能在机场等地方见过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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