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在委员会出庭的律师都认为自己正处于职业的巅峰。他们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就对消费者和经济至关重要的事实、反垄断法和经济理论等紧迫问题展开讨论。然而,对于少数律师来说,他们可能认为有机会通过歪曲关键事实在辩论中寻求优势。对于这少数律师,我们想提醒执业者,参加调查或行政程序的律师对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坦诚和专业的责任。委员会的规则对此有同样要求,并规定对未能保持我们职业所要求的高标准的律师进行公开谴责、制裁,甚至取消其在委员会执业的资格。
委员会规则 4.1(e)概
述了律师可能受 退出数据 到谴责、停职或被禁止在委员会执业的某些情况。根据委员会规则 4.1(e)(1)(i)(C),“在任何委员会程序或调查过程中,阻挠、蔑视或不专业的行为”都是不被容忍的。委员会于 2012 年在其规则中加入了这一措辞,与其他联邦机构采用的类似规定一致,以澄清不守规矩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同样,根据委员会
规则 4.1(e)(1)(i)(D),委员会可对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参与向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提供虚假信息”的律师进行谴责、暂停或禁止其在委员会执业。该规则进一步明 唐纳德·图斯克峰会后官方声明|峰会结论 确指出,“明知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包括明知省略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而这些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具有误导性。”规则 4.1(e) 适用于委员会悬而未决的所有事项,无论是第 2 部分还是第 3 部分,适用于事项的所有阶段。
虽然这种行为只是例外,而不是常态,但我们确 電話行銷名單 实看到过内部文件与律师和客户在调查期间的陈述明显相矛盾的情况。我们理解这种情况可能是出于无辜的原因——例如,律师(甚至是客户的高级商务人员)可能只是不知道某些文件——但有些情况下,无辜的解释似乎难以置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涉及故意不当行为还是鲁莽行为,我们都会考虑采取行动。
无需指出,虚假陈述很少有效,甚至根本不有效。我们能够从我们掌握的许多不同信息来源中核实大多数关键事实。因此,虚假陈述很少具有说服力。此外,虚假陈述不仅会削弱律师或一方在未决案件中的论点,还会削弱其在委员会后续出庭时的论点。虚假陈述还会延迟问题的解决,因为它们可能会引发对其他陈述的质疑。它们可能会给第三方带来额外负担,因为联邦贸易委员会要么需要回头重新确认信息,要么由于虚假陈述而寻求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