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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学生公平录取协会诉哈佛大学校长及研究员”案中的裁决

平权行动计划与种族歧视的“目标可衡量性”与“有意义的终点”之间:
今天,美国最高法院 (SCOTUS) 发布裁决,在“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学院校长及研究员”一案中,以 (6-3) 票数推翻了哈佛学院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种族歧视招生程序。虽然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法院多数派撰写的意见书可以在许多宪法评论和博客(已经在这里、这里和这里大量出现)中进行更恰当的分析,但与美国根据《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相比,意见书本身的推理 最高法院在“学生公平录 就很有意思。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裁定

哈佛学院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种族歧视招生流程、项目和 巴拿马电话号码库 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因为未能做到:

1)“以足够可衡量的方式运作基于种族的招生项目,以便在严格审查的原则下进行司法审查”;

2)“阐明他们所采用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标之间的有意义的联系”;

3)“遵守平等保护条款的双重命令,即种族永远不能被当作‘负面’词语,也不能被当作刻板印象”;

4)提供“符合 [ Grutter v. Bollinger ] 要求的逻辑终点”。

本意见的最后几段为大学的招生决策指明了方向:

“出于上述原因,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计划与《平等保护条款》的保障不相符。这两个计划都缺乏足够有针对性和可衡量的目标,无法保证使用种族因素,不可避免地以负面的方式使用种族因素,涉及种族刻板印象,并且缺乏有意义的终点。我们从 最高法院在“学生公平录 未允许招生计划以这种方式运作,今天我们也不会这样做。

同时,正如各方一致同意的,本意见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理解为禁止大学考虑申请 我可以免费聘请律师吗? 人关于种族如何影响其生活的讨论,无论是通过歧视、启发还是其他方式。例如,见4 App. in No. 21–707, at 1725–1726, 1741;Tr. of Oral Arg. in No. 20–1199, at 10。但是,尽管反对意见声称相反,大学也不能简单地通过申请论文或其他方式建立我们今天认为不合法的制度。(反对意见通常不是关于如何遵循多数意见的最佳法律建议来源。)“不能直接做的事情就不能间接做。宪法处理的是实质,而不是影子”,禁止种族歧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视“针对的是事物,而不是名称。”Cummings v. Missouri, 4 Wall. 277,325(1867)。例如,对克服种族歧视的学生的福利必须与该学生的勇气和决心挂钩。或者,对受传统或文化激励而担任领导角色或实现特定目标的学生的福利必须与该学生为大学做出贡献的独特能力挂钩。换句话说,必须根据学生作为个人的经历而不是种族来对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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