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见上一篇文章)外,最近闭幕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大会(ASP)还通过了三项修正案,增加了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战争罪清单。这些新的战争罪涉及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禁用武器。然而,在 ASP 之前,人们对增加战争罪清单的明智性甚至合法性存在争议。
其中一个担忧是
同的罪行适用于不同的个人,这会导致罗马规约体系的分裂。这是因为根据《罗马规约》的修正程序(第 121(5) 条),这些新的罪行不适用于未批准缔约国的国民或在其领土上的行为。另一个担忧是,在一些国家看来,新罪行(或至少其中一些)并未根据习惯国际法被定为犯罪,因此不适合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我在本文中关注的是后一个问题,尽管我稍后会解释,这个问题与《罗马规约》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有重叠。在这篇文章中,我讨论了将《国际刑 WhatsApp 号码数据 事法院规约》下不构成习惯国际法罪行的行为定为犯罪的影响。我不对所增加的罪行是否属于习惯国际法罪行持任何立场(尽管我认为很少有人会怀疑使用生物武器是一种习惯国际罪行),但我会解释为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应该关注这个问题。
《罗马规约》中新增的战争罪如下
将这些新的战争罪添加到《罗马规约》出,该提案以坎帕拉审查会议对第 8 条的修订为基础,根据该修订,某些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已被禁止的武器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被定为犯罪。然而,尽管新增加的战争罪反映了相关条约中对国家的现有禁令,但比利时的这些提案比坎帕拉战争罪修订提案更具争议性。在ASP 之前的修订工作组的 WhatsApp 号码 讨论表明,对于这些修订的通过存在意见分歧。除了 ASP 通过的 3 项修订之外,比利时还提议根据《罗马规约》将“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定为犯罪(见 提交给 ASP 的修订工作组报告(2017 年 11 月 15 日) )。该提案未获得足够的支持,因此在纽约 ASP 会议上被放弃(见2017 年 12 月 13 日《修正案工作组报告》补编 1)。
在上述讨论中,我暂且不论这一棘手问题,即鉴于《罗马规约》第 121(5) 条的措辞,法院是否对不接受战 云计算它是什么以及它有什么优势 争罪修正案的缔约国国民或其领土上所犯的罪行拥有管辖权。在我看来,不应轻易假定第 121(5) 条第二句原则上不适用于安全理事会的提交。我也暂且不论关于通过战争罪修正案的 ASP 决议序言部分第二段的讨论,该段旨在将第 121(5) 条第二句中的原则扩展到非缔约国。该措辞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参见Kevin Jon Heller 今天的帖子)。然而,鉴于该案文,人们可能会问,这些修正案是否适用于安全理事会提交的情况或第 12(3)条接受的情况,即非缔约国国民或在非缔约国领土上实施的犯罪。